公示的价格为最高零售价


公示的价格为最高零售价,各相关企业单位可低于但不得高于该价格销售药品公示价格有效期两年;企业在公示有效期内需要调整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时,须及时重新公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务院体改办、国家经贸委、国家药品监管局、国家工商局六部委局《关于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的意见》(国办发〔2001〕17号)的有关精神和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对药品价格实行公示制度的通知》(川价工〔2001〕87号)的规定,2008年4月,省物价局对以下企业销售的药品价格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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